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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章程

內政部66.9.8六六台內社字第七五一八七六號核頒
內政部69.3.6六九台內社字第一一三○九函核准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88年10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89年12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代表大會第三次修訂
內政部90.1.31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三五一六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93年12月14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再次修訂
內政部94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40008998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飼養乳牛(羊)及從事乳品加工廠業者與專家、學者共同促進有關全國乳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辦理乳牛(羊)品種改良、性能檢定及血統登錄事項。
二、 乳牛(羊)飼養管理與衛生保健等有關技術之輔導事項。
三、 輔導生乳處理及乳品加工之改進與品質測驗等事項。
四、 乳牛(羊)精粗飼料牧草及青貯料研究成果之推廣事項。
五、 辦理乳牛(羊)人工生殖科技推廣應用事項。
六、 乳牛(羊)冷凍精液之推廣事項。
七、 種牛(羊)及重要器材、藥品、飼料、牧草種子之統籌輸入與分配事項。
八、 乳業技術訓練及新知識介紹事項。
九、 乳業之觀摩考察、調查統計及出版宣傳事項。
十、 優秀會員及優良乳牛(羊)之選拔、表揚和乳製品展覽、運銷售之促進事項。
十一、 乳牛(羊)定期拍賣及評審事項。
十二、 酪農及乳品加工廠之經營調查分析與乳價之擬定、建議等 事項。
十三、 會員同業之互助及糾紛調處事項。
十四、 政府乳業政策之建議及配合推行事項。
十五、 接受政府及有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辦事項。
十六、 國內外乳業、畜牧團體之聯繫、交誼與學術交流事項。
十七、 辦理其他有關乳牛(羊)事業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得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永久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合於左列規定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 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飼養乳牛(羊)業者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一戶以一人為限)。
二、 從事有關乳業行政、教育、研究、加工生產運銷或具有經營乳業經驗而願協助乳業發展者。
三、 國內外畜產(牧)、獸醫科系畢業者。 第七條 凡在國內設立之乳牛牧場即與乳業有密切關係之機構、企 業或加工廠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 會員。

第八條 贊同本會宗旨,願協助本會發展之個人或團體得為贊助會員。

第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褫奪公權者。
二、 受破產之宣告者。
三、 禁治產者。

第十條 本會個人、團體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有請求本會協助保障權益及協助發展本業之權。
四、 有享受本會業務利益之權。
五、 其他應享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表決權及罷免權。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並得隨其職務更動而更替。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如期繳納會費。
三、 維護本會權益協力發展會務。
四、 其他指定之任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必要時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准先予停權再提報(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一、 滯納會費達一年以上經二次催繳仍不繳納者。
二、 對本會有破壞行為或惡意攻擊者。
三、 有不名譽之行為足以影響本會者。
四、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 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會員別保障名額,分別為酪農會員: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團體會員:理事五人、監事二人,專家學者會員:理事七人、監事二人;且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按會員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並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並得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其組織與委員遴聘均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但團體會員得派代表出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每人二○○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每單位三、○○○元。

二、 會員常年會費:
〈一〉學者專家五○○元。
〈二〉酪農、牧場二、○○○元。
〈三〉乳品廠商團體會員每一代表一二、○○○元。

三、 補助費或捐助費。

四、 事業收入。

五、 基金之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定為每年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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